(2015)泊民初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泊头市鑫湖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武汉源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张韧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泊头市鑫源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武汉源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谭韧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泊民初字第391号原告泊头市鑫源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武汉源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谭韧,男,1968年4月5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钢都花园124街坊102门2号。本院在审理泊头市鑫湖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武汉源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张韧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泊头市鑫源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泊头市鑫源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70元,保全费21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双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亚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