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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宣县执字4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韩世贵与刘柱、刘永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世贵,刘柱,刘永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宣县执字493-1号申请执行人韩世贵。被执行人刘柱。被执行人刘永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世贵与被执行人刘柱、刘永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即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4)宣县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但未履行完毕。因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4)宣县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案终结后,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人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4)宣县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建霞代理审判员  李 柱代理审判员  张长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