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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桐执民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浙江融信担保有限公司与许建中、马建玉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浙江融信担保有限公司,许建中,马建玉,顾国华,朱长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桐执民字第48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融信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被执行人许建中。被执行人马建玉。被执行人顾国华。被执行人朱长安。申请执行人浙江融信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许建中、马建玉、顾国华、朱长安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嘉桐商初字第14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36000元。本院立案后,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许建中、马建玉、顾国华、朱长安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嘉桐执民字第482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 亮审  判  员  周智伟审  判  员  金 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徐芸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