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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商诉保字第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江苏省滨海县华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滨海县宏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杨治国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省滨海县华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滨海县宏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治国,李红,滨海新中山石油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滨海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月日核稿:月日拟稿:月日文件性质发印份数发文字第号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商诉保字第0011号申请人江苏省滨海县华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东坎镇景湖理想城商业C107-108室。法定代表人朱福群,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滨海县宏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工业园区内工业支路北侧友好小区(原东坎镇友好村李庄组)。法定代表人高传新,任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杨治国,居民。被申请人李红,居民。被申请人滨海新中山石油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东坎镇中心河桥东侧。法定代表人李红,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滨海县华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李红所有的位于滨海县东坎镇新建南路100号汉盛商业广场1-1001室、118室、119室房屋,被申请人滨海新中山石油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滨海县东坎镇果林村境内(204国道北侧)1-2幢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李红所有的位于滨海县东坎镇新建南路100号汉盛商业广场1-1001室、118室、119室房屋,被申请人滨海新中山石油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滨海县东坎镇果林村境内(204国道北侧)1-2幢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成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