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皖民三终字第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改编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合肥乐堂动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改编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皖民三终字第000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丁磊,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合肥乐堂动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金寨路71号科茂大厦5层,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范效庆,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肥乐堂动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改编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3月24日作出的(2015)合民三初字第00068号驳回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上诉称:本案是普通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所涉侵权行为并非信息网络侵权行为,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及侵权行为实施地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2015)合民三初字第00068号民事裁定,将此案移送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理查明:被上诉人在起诉时所举的证据表明,其为电影《大话西游》游戏开发使用范围内的独占授权主体,上诉人未经授权擅自将电影《大话西游》改编成游戏,利用《大话西游》的影响力和极高的商业价值,剽窃电影的元素,吸引消费者,从而非法获利巨大。上诉人的行为已对被上诉人构成严重的侵权,给被上诉人造成巨大的损失,故提起诉讼,要求上诉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等。本院认为:依据民事诉讼法律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且侵权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本案被上诉人起诉时所提供的证据,证实上诉人的侵权行为系通过互联网络实施,被上诉人作为被侵权人,其住所地在安徽省合肥市,故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被侵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亦即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提出本案是普通的著作权侵权纠纷的上诉理由,不属于管辖权异议的审理范围,有待实体审理时查明。综上,上诉人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永 实代理审判员 戴良桥代理审判员谷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海 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