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滑王民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攸守振与攸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攸守振,攸金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王民初字第28号原告攸守振,男,1978年10月22日生。被告攸金辉,男,3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攸守振诉被告攸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攸守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攸守振负担。审 判 长 柳九红审 判 员 韩伟周人民陪审员 齐好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红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