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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滑王民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攸守振与攸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攸守振,攸金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王民初字第28号原告攸守振,男,1978年10月22日生。被告攸金辉,男,3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攸守振诉被告攸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攸守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攸守振负担。审 判 长  柳九红审 判 员  韩伟周人民陪审员  齐好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红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