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州民保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武汉市武昌区汉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冈市富华棉麻仓储有限公司、湖北富华棉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市武昌区汉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富华棉麻仓储有限公司,湖北富华棉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麻城市富华棉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州民保字第00034号申请人武汉市武昌区汉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八一路九号星星大厦10楼。法定代表人刘金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雷刚,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提起诉讼,代为出庭参与诉讼,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申请强制执行。委托代理人李伟,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即代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提起诉讼,代为出庭参与诉讼,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黄冈市富华棉麻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陈策楼聚星大道298号。法定代表人吴伟,总经理。被申请人湖北富华棉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陈策楼聚星大道288号。法定代表人:吴福华,董事长。被申请人麻城市富华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麻城市宋埠镇长塘村。法定代表人吴伟,总经理。申请人武汉市武昌区汉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黄冈市富华棉麻仓储有限公司、湖北富华棉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麻城市富华棉业有限公司发生借款纠纷,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麻城市富华棉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麻城市宋埠镇宋大公路东侧(长塘村)的十二处房屋(面积为8484.48平方米)及土地(面积为49448平方米)、被申请人湖北富华棉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黄冈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股权(出资额500万元)、被申请人湖北富华棉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放于黄冈市黄州区陈策楼聚星大道298号2号仓库交由申请人保管的质押商品棉花2100吨予以保全。申请人已经提供相应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武汉市武昌区汉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麻城市富华棉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麻城市宋埠镇宋大公路东侧(长塘村)的十二处房屋(面积为8484.48平方米)及土地(面积为49448平方米)予以查封。二、对被申请人湖北富华棉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黄冈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股权(出资额500万元)予以冻结。三、对被申请人湖北富华棉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放于黄冈市黄州区陈策楼聚星大道298号2号仓库交由申请人保管的质押商品棉花2100吨予以查封、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孙丽霞审判员 裴 展审判员 林更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一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