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江民初字笫7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江县支行诉毛孝伟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中江县支行,毛孝伟,唐美艳,代素芳,谭启洪,叶宏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江民初字笫73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中江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唐作勇。委托代理人:易涛,四川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振辉,四川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孝伟。被告:唐美艳。被告:代素芳。被告:谭启洪。被告:叶宏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中江县支行诉被告毛孝伟、唐美艳、代素芳、谭启洪、叶宏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中江县支行于2015年5月22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毛孝伟、唐美艳、代素芳、谭启洪、叶宏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中江县支行撤回对毛孝伟、唐美艳、代素芳、谭启洪、叶宏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中江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代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赖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