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淄行受终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王锡湘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锡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淄行受终字第5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锡湘,山东省桓台县果里镇太平村。上诉人王锡湘不服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2015)桓行不受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王锡湘起诉事项属政策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上诉人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法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桓行不受字第1号行政裁定。本院认为: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本案中上诉人王锡湘起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振涛审 判 员 张兴孟代理审判员 曹联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