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终字第8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侯加良与常伯粮、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终字第8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常伯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加良。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刘忠贺,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邢新亮。上诉人常伯粮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3)济中区民初字第14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常伯粮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常伯粮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常伯粮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559.5元,由上诉人常伯粮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闫先东代理审判员 张 芳代理审判员 韩 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梦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