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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盐法房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刘筱玲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筱玲,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盐法房初字第65号原告:刘筱玲。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负责人:王少俊,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孟晋燕,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筱玲诉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筱玲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筱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筱玲撤回对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按二分之一收取为人民币39.58元,由原告刘筱玲承担。审判员  祝序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舒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