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2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吕某甲与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甲,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2435号原告吕某甲,女,汉族,农民,住德惠市。监护人吕某乙(系原告的哥哥),男,汉族,农民,住德惠市。被告丛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甲诉被告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甲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丛某某的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得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甲撤回对被告丛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吕某甲负担,返还原告案件受理费150.00元及邮寄费72.00元。代理审判员 薛冬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竞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