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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2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吕某甲与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甲,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2435号原告吕某甲,女,汉族,农民,住德惠市。监护人吕某乙(系原告的哥哥),男,汉族,农民,住德惠市。被告丛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甲诉被告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甲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丛某某的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得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甲撤回对被告丛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吕某甲负担,返还原告案件受理费150.00元及邮寄费72.00元。代理审判员  薛冬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竞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