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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与陈足妹、梁晓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陈足妹,梁晓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54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负责人:陈春汉,行长。委托代理人:童波,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足妹,住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被告:梁晓文,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诉被告陈足妹、梁晓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77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 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韦昇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