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刑执字第1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李强犯信用卡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强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常刑执字第1401号罪犯李强。现押湖南省武陵监狱服刑。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8日作出(2012)武刑初字第2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强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悔改表现突出,于二○一四年一月十五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服刑期至二○一六年九月三十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于2015年5月7日以罪犯李强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其减刑一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提出,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安排,听从指挥,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劳动生产任务,劳动之余积极写稿投稿,文章在《柳泉报》上多次刊载。积极协助干警维护秩序。截至2015年2月底止,共获考核分96.1分。其中10次获奖分28.6分。如2014年2月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10分,还有安全员、优秀学员等多项奖分。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罪犯认罪悔罪书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认定罪犯李强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强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强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服刑期至二○一五年九月三十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志坚审判员 覃志平审判员 袁美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 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