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象执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涂某与苏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涂某,苏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象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象执字第145号申请执行人:涂某。被执行人:苏某。本院在执行涂某申请执行苏某关于婚姻家庭、继承一案,经执行申请人申请的标的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象法执字145号执行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尉权审判员 陈扬军审判员 覃柳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覃凤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