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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象执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涂某与苏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涂某,苏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象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象执字第145号申请执行人:涂某。被执行人:苏某。本院在执行涂某申请执行苏某关于婚姻家庭、继承一案,经执行申请人申请的标的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象法执字145号执行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尉权审判员  陈扬军审判员  覃柳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覃凤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