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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泽民初字第008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黄友红与吴守余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泽民初字第00805号原告黄友红。被告吴守余,出生年月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友红与被告吴守余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友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秀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唐 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