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泽民初字第008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黄友红与吴守余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泽民初字第00805号原告黄友红。被告吴守余,出生年月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友红与被告吴守余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友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秀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唐 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