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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刑执字第00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江守连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江守连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马刑执字第00439号罪犯江守连,男,195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现在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服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4日作出(2008)沪一中刑初字第2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江守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8年4月3日至2019年4月2日止。2012年7月9日经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至2017年12月2日止。执行机关马鞍山监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5月5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提出:罪犯江守连服刑以来能进一步认罪悔罪,安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改造,综合改造表现较好,提请我院对其予以假释。本院认为,罪犯江守连在服刑改造期间表现尚可,但由于其属于老病残犯,家人都在外地务工,其表示如果假释出去将到其在上海务工的儿子处生活,将导致社区矫正机构无法对其监管,故不符合法定的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江守连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宁审 判 员  刘畅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