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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城民初字第0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田拥军与陈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拥军,陈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城民初字第0355号原告田拥军,市民。委托代理人裴海英,市民。被告陈曦,市民。本院立案受理原告田拥军诉被告陈曦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田拥军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拥军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拥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拥军负担(原告已预交25元)。审 判 长  李正坤代理审判员  彭 艳代理审判员  朱丽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文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