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初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原告王金花与被告山丹县新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花,山丹县新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287号原告王金花,女,汉族,1973年12月出生,中专文化,山丹县居民,现住山丹县。委托代理人陈晓红,甘肃瑞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丹县新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学远,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维毓,山丹县李桥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金花与被告山丹县新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金花及其诉讼代理人陈晓红、被告山丹县新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张维毓到庭参加诉讼。因被告需要与山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协调处理相关事宜,本案于2015年3月18日依法中止诉讼。2015年5月22日原告王金花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金花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肖金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