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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化法执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州市支行与陈浩光,魏玉春,陈增锦,陈海勇,陈杞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中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州市支行,陈浩光,魏玉春,陈增锦,陈海勇,陈杞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化法执字第13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州市支行。法定代表人李怡强,行长。委托代理人陈成,该行员工。被执行人陈浩光,男,汉族。被执行人魏玉春,女,汉族。被执行人陈增锦,男,汉族。被执行人陈海勇,女,汉族。被执行人陈杞有,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州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陈浩光、魏玉春、陈增锦、陈海勇、陈杞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茂化法民二初字第2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被执行人陈浩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借款本金29848.21元及利息458.3元(利息包含逾期利息456.68元,复利1.62元,以上利息暂计至2014年4月20日止,以后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从2014年4月21日起计至还清款日止)给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州市支行。二、被执行人魏玉春、陈增锦、陈海勇、陈杞有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所确定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短期内没法执结本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短期内没法执结本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化法执字第13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斌审 判 员  潘洪辉代理审判员  邹大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杰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