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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郸民初字第1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于祖江诉被告贾宝良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祖江,贾宝良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郸民初字第1539号原告于祖江,男,汉族,1962年5月27日生。被告贾宝良,男,汉族,1979年10月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于祖江诉被告贾宝良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祖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祖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于祖江负担。审 判 长  李廷瑞审 判 员  郑建平人民陪审员  侯星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向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