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立一民终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周艳华与金州区先进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艳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立一民终字第140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周艳华。委托代理人张永山。上诉人周艳华不服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初审字第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该裁定,依法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起诉人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受理条件。原审法院作出不予受理裁定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其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初审字第8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于晓梅审判员  周伯吉代理审理员魏久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宁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