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克民初字第22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史开国与张国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开国,张国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克民初字第2229-1号原告史开国,男,汉族,1980年1月17日出生。被告张国成,男,汉族,1975年6月22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史开国诉被告张国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史开国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张国成驾驶的克什克腾旗百氏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蒙DDSx**号汽车一辆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史开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张国成驾驶的克什克腾旗百氏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蒙DDSx**号汽车一辆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世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