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珠金法刑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任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珠金法刑初字第98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身份证号码×××1318。因本案于2014年9月18日被羁押,同年10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金检刑诉(2015)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威、李艳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任某原系珠海市诚泰建筑基础有限公司员工,因离职时心怀不平,于2014年5月31日8时许,来到该公司位于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黄绿背村的仓库,对管理员李某谎称老板陈某叫其拉打桩机振动锤去修理,并打电话叫来吊车将振动锤拖走,后被告人任某又对吊车司机等人谎称震动锤坏了,要拉去卖掉。随后,被告人任某将该振动锤拉至珠海市金湾区利帆废品收购站,卖得人民币8000多元。经鉴定,涉案的打桩机振动锤价值人民币55,799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任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同时提交书面量刑建议,建议对被告人任某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特提请依法惩处。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相一致,被告人任某亦无异议。另查明,2014年9月10日,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将被告人任某上网追逃,2014年9月18日,浙江省舟山市公安局民警在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黄雉村李家塘路56号将被告人任某抓获。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陈某的陈述;2.被告人任某的供述;3.证人戚某、李某、刘某的证言;4.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收款收据、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金湾区凡利废品回收站收购废旧金属登记簿、营业执照;5.搜查笔录、扣押笔录;6.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7.扣押、随案移送及提请法院判决物品清单;8.现场照片;9.上网追逃人员登记表、撤销/删除表;10.办案说明;11.抓获经过、到案情况说明;12.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材料及无违法犯罪前科证明;13.鉴定意见:珠价鉴(2014)967号《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各证据材料间相互予以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5,79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任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任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任某有一定悔罪表现,涉案赃款部分已被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任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8日起至2015年10月1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交纳。)二、公安机关扣押的赃款人民币八千七百元,用于发还被害人;继续追缴涉案赃物,用于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许 金代理审判员  吴亚钦人民陪审员  张燕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曹大起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文: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自首和认罪态度】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罪行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