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观民初字第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黄健平与深圳市恒利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健平,深圳市恒利通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观民初字第675号原告黄健平,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东莞市,身份证号码441425197109092230。委托代理人李清泉,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恒利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1-9。法定代表人宋海清。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黄健平诉被告深圳市恒利通混凝土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健平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健平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健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61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魏泽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毓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