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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中刑执字第008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高海燕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海燕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刑执字第00898号罪犯高海燕。现服刑于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9日作出(2011)虎刑初字第01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海燕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财产人民币七万元。因罪犯高海燕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决定对罪犯高海燕暂予监外执行十个月(期限自2011年7月11日起至2012年5月10日止)。2013年1月25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虎刑执字第0133-2号收监执行决定书,决定对罪犯高海燕依法收监执行剩余刑期。2013年6月8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于2015年4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认为,罪犯高海燕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南通市人民检察院同意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高海燕减刑的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高海燕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监狱表扬二次,没收财产人民币七万元已执行三万元,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材料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高海燕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海燕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7年1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四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德萍审 判 员  施素芬代理审判员  周一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曹灵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