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刑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钟继平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继平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新刑初字第91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继平(别名钟华),男,1965年10月9日出生于河南省新蔡县,汉族,小学毕业,2002年至案发前任新蔡县宋岗乡曾营村民委员会委员,住新蔡县。因本案于2015年3月6日投案后被刑事拘留,2015年3月19日被逮捕。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5]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继平犯受贿罪���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继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0月份,被告人钟继平利用担任新蔡县宋岗乡曾营村委委员的职务便利,与其班子成员袁光京、黄世明、袁光初、刘雪花、易立春等人共谋,在协助乡政府开展新农村建设工作过程中,商定村干部每人每套房子收取新农村承建商钟兴伟500元的好处费,被告人钟继平等人为钟兴伟在丈量土地、发动群众购买、把关不让群众在周边乱建房子方面提供帮助。被告人钟继平等人在2010年至2014年春节前,共收受钟兴伟417000元好处费。其中被告人钟继平在2010年至2012年春节前三次收受钟兴伟所送现金23000元,在2013年、2014年收钟兴伟所送好处费用于抵扣购买钟兴伟开发的房款,至案发时房款未结算。检察机关提供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及同案犯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钟继平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构成受贿罪,请求依法惩处。被告人钟继平对指控事实无异议,没有提出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钟继平于2002年至案发前任新蔡县宋岗乡曾营村民委员会委员。2009年宋岗乡曾营村委新农村建设用地批复后,村委召开了被告人钟继平和袁光京、黄世明、袁光初、刘雪花、易立春、钟兴伟(均另案处理)等村委干部会议,研究确定由钟兴伟承建曾营新型农村住宅社区的工程建设,钟兴伟每销售一套房子给钟继平等每位村干部好处费500元,各位村委干部要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征用土地、不让周边乱���、发动群众购买房子等提供帮助。2010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钟继平和袁光京、黄世明、袁光初、刘雪花、王续辉等人先后收受新农村承建商钟兴伟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417000元。被告人钟继平在2010年至2012年春节前三次收受钟兴伟所送现金23000元,其中2010收受的3000元用于垫付社会抚养费,2013年、2014年的好处费用于抵扣购买钟兴伟开发的房款,至案发时房款没有结算。另查明,2015年3月6日,被告人钟继平自动到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如实供述了其涉嫌受贿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钟继平在新蔡县人民检察院退款22500元。(一)物证被告人钟继平在曾营新型农村社区购买的住房的照片。(二)书证1、户籍证明记载了被告人钟继平的出生日期和住址。2、中共宋岗乡委员会证明钟继平于2002年至案发前任新蔡县宋岗乡���营村委员委员。3、中共新蔡县委、新蔡县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建高的原则:政府引导,农民自原,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以将代补。4、宋岗人民政府证明记载了经乡党委、政府开会研究确定由曾营村委协助乡政府搞好曾营新农村建设工作。5、中共宋岗乡委员会、宋岗乡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宋岗乡曾营新型农村社区管理委员会的通知记载了经乡党委、政府研究成立宋岗乡曾营新型农村社区管理委员会,袁光京为主任,黄友海、钟兴伟为副主任。6、新蔡县宋岗乡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记载了按照新蔡县农村建设领导小和上级文件精神,宋岗乡政府是全乡新农村建设的直接组织指导者,针对曾营村委的新农村建设,宋岗乡党委、乡政府研究确定,由曾营村委协助乡政府搞好该项工作。7、新蔡县宋岗乡��营村委会议记录记载了曾营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由钟兴伟负责建设,村干部有义务协助钟兴伟调整土地、制止周边乱建、化解矛盾。8、本院2014年新刑初字第245号、222号、166号刑事判决书分别记载被告人袁光京、刘雪花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王继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三)证人证言1、行贿人钟兴伟证言,2009年新农村社区建设项目下来后,曾营村委召开村委干部会议,推荐他承建,他提出让村干部做群众的工作不让乱建,到他开发的社区购买房子,每卖一套房子给每个村干部提500元的好处费。2011年、2012年、2013年、2014年分别给每位村干部5000元、15000元、20000元、20000元,2010年的3000元抵社会抚养费。其中钟继平2011年给5000元、2012年给15000元,2013年给的20000元和2014年给的20000元,是他购买我的房子用来抵房款��但还没有算帐。2、证人袁某证言,宋岗乡曾营社区建设是其中之一,按照新蔡县的文件精神,乡政府是新农村建设直接组织指导者,承担直接责任,具体工作是村委协助乡府实施。3、证人李某证言,曾营村委是全乡5个社区建设之一,乡政府负责新农村建的指导和落实工作,明确袁光京是曾营村委新农村建设第一责任人。4、证人高某、王某证明了2015年3月6日,被告人钟继平到新蔡县人民检察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和他收受新农村承建人钟兴伟好处费。(三)被告人及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同案犯钟继平供述,他村委推荐钟兴伟承建新农村建设,征地、不让周边乱建、发动群众购买等需要村委做工作,钟兴伟每卖一套房子给每个村干部拿500元的好处费。2010年钟兴伟给他3000元交到乡里顶村委社会抚养费,他从超生子女户中没有收取;2011年给他5000元、2012年给他15000元,2013年20000元、2014年20000元顶他购买钟兴伟开发的房款,他和钟兴伟还没有算账。同案犯袁光初供述,曾营村委新农村社区建设工程,经村委研究由钟兴伟提承建,盖一套房子给每个村干部500元好处费。他帮钟兴伟丈量土地、群众兑换土地、起草协议。2010年钟兴伟给他们7个村干部21000元,由他垫交了社会抚养费。2011年元月至2014年初钟兴伟共给他60000万元。同案犯刘雪花供述,2010年钟兴伟承建的新农村建设销售形势不错,村干部没少做工作,钟兴伟建一套房子给每人500元的好处费。2010年给的3000元,由袁光京垫资社会抚养费了,2011年至2014年共给她60000元。4、同案犯王继辉供述,2012年他重新回到村委工作,他和村委干部一样做些工作。2012年底钟兴伟给他2万元,2013年底先给他1万元��5、同案犯人黄世明供述,他村委干部为新农村建设做了宣传管理工作,钟兴伟盖每套房子给每村干部500元好处费。2010年给的3000元垫付社会抚养费,2011年元月给他5000元,共收钟兴伟给的8000元。2012年初15000元,2013年初20000元,2014年初20000元,钟兴伟说其资金紧张,他也没找钟兴伟要。本院认为,被告人钟继平身为村民委员会人员,利用协助宋岗乡人民政府从事新型农村住宅社区建设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给予的现金,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继平等人共同收受钟兴伟417000元好处费的事实,经查,所谓的共同犯罪是指二人共同故意犯罪,有主要责任者,按照分工各施其责,获得的利益共同分配。而本案中是一个无主要责任者的多人犯罪案件,虽然在村委干部会议上行贿人钟兴伟承��每销售一套房子给每个村干部500元的好处费,但钟兴伟是在不同的地点、不同的时间村委干部相互不知情分别给送的,更没有共同的分赃,不符合共同犯罪的特点,应按各自收受的数额认定;关于被告人钟继平于2010年收受钟兴伟好处费3000元的事实,经查,2010年行贿人钟兴伟给被告人钟继平等7人好处费每人3000元,共计21000元,是由钟兴伟按交给时任其村委党支部书记袁光京用于垫交社会抚养费,后来钟继平也没有从超生子女户中收取。故不能认定为受贿;被告人钟继平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钟继平已全部退出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钟继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6日起至2015年9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海涛审 判 员 时明生代理审判员 袁 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熠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