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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芦法诉前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黄健与株洲市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翰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健,株洲市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翰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芦法诉前保字第163号申请人黄健,男,196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株洲市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沿江南路99号西海龙苑8011号。法定代表人赵翰。被申请人赵翰,男,196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申请人黄健为防止被申请人株洲市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翰转移财产,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株洲市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翰名下价值600万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于2015年5月22日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黄健的申请符合相关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株洲市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翰所有的价值60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应当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美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唐 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