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桂芬与陈建来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桂芬,陈建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286号申请执行人王桂芬,女,199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陈建来,男,198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桂芬与被执行人陈建来附带民事纠纷的(2014)安刑初字第5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陈建来赔偿医疗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11909.66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王桂芬因被执行人陈建来现在监狱服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明确表示本案可以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4)安刑初字第5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文农审判员 庄志强审判员 王晓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美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