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007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位小净诉被告徐春燕变更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位某甲,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00785号原告位某甲,男,汉族,农民,住平舆县。委托代理人侯李平,河南都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女,汉族,农民,住平舆县。委托代理人陈艳华、赵巧玲,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位某甲诉被告徐某变更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位某甲及委托代理人侯李平,被告徐某及委托代理人陈艳华、赵巧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11年2月28日登记结婚,2012年2月19日生育女儿位某已,因与被告感情不和,经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女儿位某已由被告抚养。现被告又与他人结婚并生育一女,被告将女儿位某已送给他人抚养。请求将位某已变更由其抚养。被告辩称,原告起诉不属实;且请求变更抚养女儿无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于2011年2月28日登记结婚,2012年2月19日生育女儿位某已。原、被告因感情不和,被告徐某于2012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本院调解,原、被告于2012年8月20日达成离婚协议:1、原告徐某提出离婚,被告位某甲同意离婚。2、原、被告之女位某已由原告徐某抚养,被告位某甲不支付子女抚养费。现被告徐某又与他人结婚并生育一女,原告听说被告将位某已送给他人抚养,被告当庭予以否认。现原告位某甲请求将女儿位某已变更由其抚养。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身份证等证据证明,经庭审调查质证,相互印证。本院认为,原告位某甲请求变更抚养女儿位某已的理由是听说被告徐某将位某已送给他人抚养,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徐某将该女送与他人抚养,且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无抚养该女能力、不尽抚养义务等情形。故本院对原告位某甲请求变更抚养女儿位某已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位某甲要求变更抚养女儿位某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位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成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