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苍商初字第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蒋新熟、王美冲与王美冲、肖芳完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新熟,王美冲,肖芳完,王美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商初字第637号原告:蒋新熟。委托代理人:黄万钞。被告:王美冲。被告:肖芳完。被告:王美盛。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新熟与被告王美冲、肖芳完、王美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新熟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蒋新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5元,减半收取537.5元,由蒋新熟负担。审 判 长  谢春凤代理审判员  戴美洁人民陪审员  黄 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秀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