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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1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王彦与新疆新建昆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1132号申请执行人:王彦。被执行人:新疆新建昆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河北路12号。法定代表人:沈玉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乌劳仲裁字第1090号仲裁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裁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47079.6元、执行费606.19元。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的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全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飞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