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初字第1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福州市晋安区盛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郑兴、福建省翔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市晋安区盛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郑兴,福建省翔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1742号原告福州市晋安区盛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法定代表人吴林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云海,福建坤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关张泉,福建坤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兴,女,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告福建省翔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法定代表人杨景瑜。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市晋安区盛丰小额贷款有限���司与被告郑兴、福建省翔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陈文洁人民陪审员 杨景明人民陪审员 张 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