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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刑减字第1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于远洋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于远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减字第1721号罪犯于远洋(别名于洋),男,33岁(198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高中文化,现在北京市监狱服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4日作出(2010)大刑初字第72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于远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现已缴纳)。被告人于远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12月15日作出(2010)一中刑终字第35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1月20日作出(2012)一中刑减字第582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4年4月2日以(2014)一中刑减字第94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北京市监狱于2015年5月12日提出对罪犯于远洋的减刑建议,并将减刑的证据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监狱认为,罪犯于远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5年1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京市监狱根据于远洋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于远洋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于远洋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于远洋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于远洋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于远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9年11月9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宇红代理审判员  王雪枫代理审判员  黄晓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