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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潼民初字第00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山西省芮城县阳城镇中心卫生院、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潼民初字第00872号原告王某某,男,198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陈延风,陕西中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利娟,陕西中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197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山西省芮城县阳城镇中心卫生院。地址:山西省运城市芮城县阳城镇东任集镇东。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地址:山西省运城市中银大道24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山西省芮城县阳城镇中心卫生院、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1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邵小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