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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行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何志诚与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朝行初字第222号原告何志诚,男,1954年5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党占荣,甘肃金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大柳树甲100号。法定代表人牟燕东,局长。委托代理人朱雅丽,女,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委托代理人石峰,北京市凯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何志诚诉被告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社会保障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志诚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何志诚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亦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志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志诚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赵世奎代理审判员  寇天功人民陪审员  张 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瑾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