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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民三初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刘爱春与解涛、诸城市鑫源经贸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爱春,解涛,诸城市鑫源经贸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民三初字第488号原告刘爱春。被告解涛。被告诸城市鑫源经贸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原告刘爱春诉被告解涛、诸城市鑫源经贸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刘爱春申请进行司法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宋春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曙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