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漯民终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张庆新与临颍县李氏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临颍县李氏食品有限公司,张庆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漯民终字第3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临颍县李氏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华,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庆新,男,汉族,1964年7月11日出生,系许昌魏都庆新食化商行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李国铭,河南顺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临颍县李氏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颍李氏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庆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临颍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二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临颍李氏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6388元,由上诉人临颍县李氏食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吕茹辛审判员 张素丽审判员 刘冬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琨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