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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3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智承与黄浈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智承,黄浈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3085号原告王智承,男,199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委托代理人王思明,安溪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浈洁,男,199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智承与被告黄浈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智承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5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苏荣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珍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