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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梨郭民小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梨郭民小额字第13号原告马某某,男,汉族,农民,1978年3月10日生,住大连庄河市。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农民,1976年5月23日生,住梨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审判长 :闫国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岳雯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