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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初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合民初字第506号原告刘某某,女。被告王某,男。刘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啸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诉称:1、准予原、被告离婚;2、女孩王某某由原告抚养,男孩王某某由被告抚养;3、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王某口头辩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05年3月12日刘某某与王某在某某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6年5月6日生男孩王某某,2010年12月22日生女孩王某某,婚后夫妻关系一般。2014年1月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后刘某某带女儿外出至今,后提起离婚诉讼。家庭共同财产有:彩电1台、摩托车1辆、住宅2处。另查,刘某某与王某结婚后一直同其父母共同生活至今。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卷证实,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足以认定。1、原、被告的陈述;2、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3、结婚登记证明复印件1份。本院认为:刘某某与王某结婚多年并生有孩子,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和好有望,为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维护家庭稳定,刘某某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刘某某与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刘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 啸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吉清波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