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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民初字第1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四川长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施继春、四川长征车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长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施继春,四川长征车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请打印份核稿:单位及拟稿人:事由:民事裁定书附件:发送机关:打字:校对: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1434号原告四川长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宋吉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远,女,汉族,1982年3月19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四川长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施继春,女,汉族,1967年12月2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委托代理人黄春雨,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长征车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宋吉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邵燕,女,汉族,1984年8月1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系四川长征车业集团有限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长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施继春、四川长���车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长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长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四川长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邹文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