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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香执字第8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柏忠勤申请哈尔滨锅炉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柏忠勤,哈尔滨锅炉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香执字第829号申请执行人柏忠勤,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代理人柏子龙,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哈尔滨锅炉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香滨小区B1栋2单元1层1号。法定代表人姜洪东。申请执行人柏忠勤与被执行人哈尔滨锅炉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哈香劳人仲字(2014)第13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权利人柏忠勤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补缴费用时间及手续不完备,暂不具备补缴养老保险及失业保险条件,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补缴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哈香劳人仲字(2014)第134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无畏审 判 员  韩跃军代理审判员  王 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丽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