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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十堰中民三终字第00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叶家喜为与湖北福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竹山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家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十堰中民三终字第002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叶家喜。委托代理人滕秀兵,湖北弘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为申请撤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福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竹山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东门社区千福上庸城*号楼。代表人魏玉福。委托代理人谢伟。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上诉人叶家喜为与被上诉人湖北福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竹山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2014)鄂竹山民初字第01501号驳回其诉讼请求的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妍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张洪、刘占省(主审)参加的合议庭,并于2015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叶家喜以无上诉必要为由,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叶家喜的撤诉申请,不存在依法不应准许的情形,符合撤诉条件。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叶家喜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叶家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妍审判员 张 洪审判员 刘占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攀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