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19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李如柏与陈朝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初字第1929号原告李如柏,男,195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委托代理人蔡丽杭、林进辉,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朝奎,男,197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原告李如柏与被告陈朝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圣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林进辉、被告陈朝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如柏诉称,2014年10月20日,被告到原告开设在泉州市丰泽区泉秀路怡景大厦1-2号门店购彩,当日,原告连续投注快3彩种第1020069期至1020078期(第1020075期未投注),投注金额共计38400元,投注中福在线即开视频游戏彩票彩种1800元,其中第10200700期中奖24000元,兑奖后被告应支付购彩款16200元,当时被告宣称随身携带的现金不足请求次日支付,考虑到被告长期在购彩,原告同意了被告的请求,次日,被告再次到该门店投注快3彩种第1021077期,投注金额2240元,并承诺第二日付清拖欠的购彩款18440元,然而,直至起诉之日,被告仍未依约支付款项,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购彩款1844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的利息。被告陈朝奎辩称,2014年10月20日晚上,被告至原告开设的彩票店购买彩票,其中第10200700期中奖24000元,与被告当时未付的彩票款相抵扣后,原告尚应支付被告15000元的中奖奖金,但当时店员告之店里没有现金,未及时为被告兑奖,被告由于心中忿恨,继续购买彩票,在原告尚应支付10000元的中奖奖金时,被告找原告兑奖未果,导致被告失去控制,一气之下购买了数万元彩票,至当晚店面结束营业时未付钱就离开。当天被告购买的是中国福利彩票“快三-单式”彩种福利彩票和中福在线即开视频游戏彩票彩种。2014年10月21日,由于心中不服气,被告再次至原告开设的彩票店购买了一注彩票,结账时直接说没钱就离开,也没有支付彩票款。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4月1日向案外人戴宁作调查笔录一份。案外人戴宁述称,其由泉州市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派遣到泉州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中福在线担任财务工作,现就职于丰泽区泉秀路怡景大厦1-2号店,2014年10月20日,被告陈朝奎至上述店面购彩,共结欠16200元。经审理查明,原告李如柏系丰泽区泉秀路怡景大厦1-2号店中国福利彩票投注站的代销者。2014年10月20日,被告陈朝奎至上述店面投注中国福利彩票“快三-单式”玩法,并购买中福在线即开视频游戏彩票彩种,庭审中,被告陈朝奎自认共结欠购彩款16200元未付。2015年3月20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双方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李如柏与被告陈朝奎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事实清楚,原告主张被告于2014年10月20日至其店面购彩共结欠16200元,庭审中,被告对该事实不持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原告主张的该事实予以认定。原告主张被告于2014年10月21日至上述店面购买彩票,但未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所购彩票的金额,本院不予认可。被告辩称由于原告的原因导致其失去理智购买彩票,但投注彩票系民事行为,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其民事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对被告的辩解不予采纳。对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购彩款及相应利息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朝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如柏偿付尚欠的购彩款162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自2015年3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李如柏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61元,减半收取130.5元,由原告李如柏负担15元,由被告陈朝奎负担115.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圣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肖弘亮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八条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分关系的案件除外。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