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井立保字第001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张蕙兰与刘志芳、高前良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2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蕙兰,刘志芳,高前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井立保字第00132-1号申请人张蕙兰,住。被申请人刘志芳,住井陉矿区。被申请人高前良,住井陉县。根据申请人张蕙兰的诉前保全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8日作出(2015)井立保字第00132-1号民事裁定书,将被申请人高高前良驾驶的晋C××××ד桑塔纳”牌小型轿车予以扣押。现被申请人高前良自愿向本院交纳事故押金30000元,并提交了该车的保险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一份),申请本院解除对该车的扣押措施。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高前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高前良驾驶的晋C××××ד桑塔纳”牌小型轿车的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俊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圆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