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鼎民初字第1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原告陈宝霞与被告李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鼎民初字第1174号原告陈宝霞,女,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委托代理人廖云坚、郭冬葵,福建惠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岷,男,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宝霞与被告李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宝霞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岷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宝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248元,减半收取8124元,由原告陈宝霞负担。审判员 戴传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邹文静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