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刑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曹晋亮贷款诈骗、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晋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城刑初字第149号公诉机关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晋亮(绰号“小亮”),男,1977年2月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阳城县人,捕前住户籍地。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2014年10月10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12日逮捕。现羁押于晋城市看守所。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刑诉(2015)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晋亮犯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范玉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晋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诈骗的事实1、2013年12月份,被告人曹晋亮自称能以低价给刘某购买宝马520型轿车,二人以28万元的价格达成购车协议。2013年12月中旬,曹晋亮在晋城市西环路豪德市场内以订车为由收取刘某2万元现金;2013年12月底,曹晋亮以车已购回为由要求付全款,刘某在晋城银行内交给曹晋亮现金6.3万元和汇款9.7万元,并将自己的一辆黑色大众志俊轿车以5万元的价格交给曹晋亮折抵车款。后曹晋亮将刘某的大众志俊车以46000元变卖,卖车款及收取的现金用于还债,并未给刘某购车。2、2013年12月份,被告人曹晋亮自称有关系认识晋城市教育局局长,能将陈某某在泽州县犁川小学任教的小姨子马某某调回市里学校工作。2014年3月份,曹晋亮以调动需要好处费为由,在晋城市凤庆小区附近收取陈某某现金3万元。曹晋亮收取3万元后自己挥霍,未办理调动工作事宜。3、2013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曹晋亮自称在陵川县杨村镇泉头村经营的大雁养殖场,有政府补贴、效益好,并称可在养殖场下面空地帮杨某某筹建养殖场。2013年3月31日、4月11日,曹晋亮以搭建防护网、架电线为由在晋城市城区华夏星园小区两次收取杨某某现金4万元;2013年4月18日,曹晋亮又以订购幼崽在晋城市西环路杨某某修理厂收取杨某某现金3万元。2013年夏天,杨某某到陵川县实地查看后发现未建有防护网、电线等设施,遂要求曹晋亮退钱,曹晋亮陆续退还杨某某3万元后失去联系。4、2013年10月23日,被告人曹晋亮以合伙在陵川县做煤炭生意为由,在晋城市华夏星园小区骗取路某某现金9万元。后路某某感觉被骗向曹晋亮追要,曹晋亮退还2万元后失去联系。5、2013年12月份,被告人曹晋亮谎称合伙做二手车生意的股东父亲病重要求撤股,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高某借款10万元。高某于2013年12月17日、12月29日分别在晋城市文昌街晋城银行、凤台街晋城银行凤西支行通过转账、现金方式交给曹晋亮10万元。后经高某多次催要,曹晋亮退还2万元后失去联系。6、2011年10月9日,被告人曹晋亮在晋城市长江公司分期付款买了一辆徐工50型铲车(未付清车款)。2012年7月20日,曹晋亮在网上找人伪造了假铲车合格证等手续,将该铲车以17万元(含利息2万元)的价格抵押给陵川县杨村镇泉头村的关某某。2013年9月6日,经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裁定该铲车归晋城市长江实业有限公司所有,并发还长江实业有限公司,曹晋亮通过律师向关某某退还了3万元。7、2014年8月5日、8月23日,被告人曹晋亮将在河南显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用的黑色丰田凯美瑞型轿车、灰色本田牌思铂睿型轿车谎称为己所有,在晋城市XX街恒通手机店门口每次以7万元(含利息1万元)的价格抵押给秦某某。2014年10月底、12月初,丰田凯美瑞轿车、思铂睿轿车分别在晋城市职业技术学校、开发区一修理厂被河南显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扣回河南。8、2014年8月24日,被告人曹晋亮将在河南显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了9本田牌思铂睿型轿车,并找人伪造了车辆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假手续。10月8日,曹晋亮在晋城市XX街金华建材市场门口,谎称该车为己所有,用假手续以6.5万元(含利息0.5万元)的价格抵押给李某某。2014年10月28日,该车在晋城市西环路豪德市场被河南显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扣回河南。9、2014年3月20日,被告人曹晋亮以在晋城市城区巴厘岛小区1702室开私人会所为由,在金太阳家俱城张某某家居店购买了5.67万元的木制家具十余件(价格认证中心不予受理),送货后曹晋亮以各种理由不支付货款,之后失去联系。二、贷款诈骗的事实2012年7月1日,被告人曹晋亮用在网上办理的假铲车发票、假合格证和假离婚等虚假手续,以贷款给铲车加油和付司机工资为由,在泽州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晋城分行骗取银行卡贷款10万元,截止案发,共归还本息54480元,仍欠银行本金45520元。综上,被告人曹晋亮诈骗作案9起,诈骗金额80.67万元;贷款诈骗1起,诈骗金额45520元。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明指控事实,认为被告人曹晋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曹晋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的产权证明作担保,骗取银行贷款,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诉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曹晋亮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诈骗的第3、4、5起犯罪事实有异议,其辩解和路某某、高某、杨某某有合伙做生意的意向,不构成诈骗;对指控其他诈骗的犯罪事实及定性无异议,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一、诈骗的事实(一)2013年12月份,被告人曹晋亮自称能以低价给刘某购买宝马520型轿车,二人以28万元的价格达成购车协议。2013年12月中旬,曹晋亮在晋城市西环路豪德市场内以订车为由收取刘某2万元现金;2013年12月底,曹晋亮以车已购回为由要求付全款,刘某在晋城银行内交给曹晋亮现金6.3万元和汇款9.7万元,并将自己的一辆黑色大众志俊轿车以5万元的价格交给曹晋亮折抵车款。后曹晋亮将刘某的大众志俊车以46000元变卖,卖车款及收取的现金用于还债,并未给刘某购车。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有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1)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的受案登记表,证实2014年8月10日9时许,家住城区北石店镇刘家川村的刘某到该局刑警队报案称:2013年12月,该为了让一个叫曹晋亮的人帮忙购买低价的宝马车,先后在豪德建材市场、凤西广场的晋城银行处以现金、汇款的方式给曹晋亮18万元,并给曹晋亮一辆大众志俊轿车用于变卖顶5万元车款,曹晋亮承诺一个月后可以提车,但至今都没有帮刘某购买轿车,并以种种理由推脱,现已无法联系上曹晋亮。(2)被告人曹晋亮给被害人刘某出具的收条,证实被告人曹晋亮收到被害人车款23万元。2、证人证言(1)证人田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4、5月份时候,其在家上58同城网时,认识了曹晋亮。其想买一辆丰田锐志车。一天下午,曹晋亮打电话让到他的店里看车,其和曹晋亮在曹晋亮的店里见面,没见到车,曹晋亮说要车先要交纳定金,当时身上只有2000元,交了后离开。大概过了一个小时后,觉得不对劲,怕被曹晋亮骗了,又返回把钱要回了。(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年底的时候,刘某去其店里,碰见曹晋亮也在,一起聊天的时候,刘某听说曹晋亮能购买上好车,知道曹晋亮给对面的董某某一辆新奥迪A6。当时刘某也想换车,就问曹晋亮能否买上宝马520轿车,具体多少钱没记清,之后刘某就联系曹晋亮购买宝马轿车,后来听说花了20多万也没买到宝马轿车。(3)证人程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0月份,通过朋友认识了曹晋亮和程某甲,知道这两个人在一起合伙做生意,但是具体干什么不是很清楚,有一次曹晋亮说因为生意资金周转和其借款35万元,三分的利息。通过银行转账到程某甲的账户上,程某甲打了欠条,曹晋亮也签了字。过了一个月,其和曹晋亮、程某甲要账,二人因资金紧张,陆续3万、5万的还款,直到二个月之后才还清,在晋城银行的97000元就是曹晋亮还的。(4)证人高某的证言,证实自己有一辆大众志俊轿车,车牌晋EG97**,小林经常借车开,但基本上都是曹晋亮开着的。2014年年前借走车,其和他们要,总是以各种理由不还。2014年4月,其在圣亚停车场见到一个叫刘某的人开着,其拦下要车,这个人说车是曹晋亮给的,曹晋亮欠他几十万元钱,其给李某甲打电话,李某甲保证明天还车,其让这个人开走。后来其和李某甲开着一辆大众2000轿车到了凤凰山才开回车。(5)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冬天的时候,曹晋亮开着一辆黑色大众志俊晋EEXX**轿车到其店里来卖车,曹晋亮说车主同意将车卖了,双方以46000元的价格成交。3、被害人刘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2013年12月其通过朋友认识一个叫曹晋亮的人。自称可以购买到各种车辆而且价格很低。其想通过曹晋亮购买一辆宝马520型轿车。曹晋亮答应价格28万元。2013年12月中旬在晋城市西环路豪德市场内一店里交给曹晋亮2万元现金;2013年12月31日其在晋城银行内交给曹晋亮现金16万元,并将自己的一辆黑色大众志俊轿车以5万元的价格交给曹晋亮折抵车款。共给曹晋亮车款23万元,并要求提车时将剩余5万元交清。结果到现在没有买到车,也没有将车款退回。4、被告人曹晋亮的供述,证实2013年6、7月其通过李抗捍认识刘某,刘某想购买一辆宝马520型轿车。其答应价格在28万元左右。其先后交给其现金22.5至23.5万元,要求提车时将剩余款交清。(二)2013年12月份,被告人曹晋亮自称有关系认识晋城市教育局局长,能将陈某某在泽州县犁川小学任教的小姨子马某某调回市里学校工作。2014年3月份,曹晋亮以调动需要好处费为由,在晋城市凤庆小区附近收取陈某某现金3万元。曹晋亮收取3万元后自己挥霍,未办理调动工作事宜。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有下列证据证实:1、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的受案登记表,证实2014年10月9日11时许,陈某某到该局刑警队报案称:2014年3月中旬的一天,该在晋城市凤庆小区后门口给了一名叫曹晋亮的男子3万元现金,让帮忙办理其亲戚的工作调动,曹晋亮拿到钱后并未帮助办理,且也不退钱,并且失去联系。2、被害人陈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2013年12月份,其通过朋友认识曹晋亮。闲聊中,曹晋亮说起认识晋城市教育局局长。其说小姨子在泽州县犁川小学当老师,能否通过关系调到市里,曹晋亮答应需要3万元费用,并要走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简历等。三个月后,再问曹晋亮,曹让等待,之后几天就停机了。3、证人曹某某的证言,证实其认识曹晋亮,其没有答应为泽州县的一名教师作工作调动的事。4、被告人曹晋亮的供述,证实2014年3、4月份,其认识陈某某并答应给其小姨子调动工作,收过费用3万元。但因有事就没顾上给他办,这3万元钱自己也花了。(三)2013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曹晋亮自称在陵川县杨村镇泉头村经营的大雁养殖场,有政府补贴、效益好,并称可在养殖场下面空地帮杨某某筹建养殖场。2013年3月31日、4月11日,曹晋亮以搭建防护网、架电线为由在晋城市城区华夏星园小区两次收取杨某某现金4万元;2013年4月18日,曹晋亮又以订购幼崽在晋城市西环路杨某某修理厂收取杨某某现金3万元。2013年夏天,杨某某到陵川县实地查看后发现未建有防护网、电线等设施,遂要求曹晋亮退钱,曹晋亮陆续退还杨某某3万元后失去联系。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有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1)被告人曹晋亮给被害人杨某某的收据,证实被告人曹晋亮三次收到杨某某7万元。(2)杨某某拍摄的养殖场的照片。(3)被害人杨某某提供的还款记录及其本人工商银行的交易明细,证实被告人通过银行转账还款2万元。2、被害人杨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其与曹晋亮于2012年认识。2013年春天,曹晋亮对其说在陵川县杨村镇经营一个养殖场,已经干了一年有余,有政府的扶持和补贴,效益不错。这样在此诱惑下,曹晋亮答应在他现在养殖场的坡下给其筹建一个养殖场。于是曹晋亮分三次从其手中拿走7万元筹建款。说一个多月的时间就建好了。到了2013年的5月份,其到现场看时,地上空空如也,其感到上当受骗。后来再多次催要下,给过3万元,还有4万元尚未追回。3、证人证言(1)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2013年4月份左右,其朋友杨某某叫去陵川看一个养殖场的项目,当时到了陵川县杨村附近的一个山上,这里有一片空地,大概有六亩地大,空地上有几个彩钢简易房,杨某某介绍说是朋友小曹搞的,用于养大雁,他说想投点资,一起做这个生意。到了2013年7、8月份,杨某某说他给了小曹7万元钱让建养殖场,结果场没建起,人也找不到了。(2)证人郜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初曹晋亮在村里的山上投资干大雁养殖厂,其在厂里给曹晋亮领工干活,并找人给曹晋亮做简易彩钢板移动简易房子,当时曹晋亮给了5000元定金先让干活,干完再结账,有两三个月时间,养殖场差不多修好后,工人工资、进料的钱,都是由其赊欠的,一直在找曹晋亮要钱,曹晋亮一再推脱,后来连电话也不接了。其经常去养殖场找,就是找不见人。4、被告人曹晋亮的供述,证实2013年春天,其和杨某某在吃饭时说在陵川县杨村镇经营一个养殖场,已经干了两年了,现在雁也长大了,有政府的扶持和补贴,效益不错。问他是否想干,分三次从杨某某手中拿走7万元筹建款。印象中还欠杨某某2万多元。收取杨某某的钱用在修建养殖场下面的五排简易房上。(四)2013年10月23日,被告人曹晋亮以合伙在陵川县做煤炭生意为由,在晋城市华夏星园小区骗取路某某现金9万元。后路某某感觉被骗向曹晋亮追要,曹晋亮退还2万元后失去联系。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有下列证据证实:书证被害人路某某提供收据一支,证实被告人曹晋亮从路某某处收到9万元。2、被害人路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2013年10月23日,其取现金9万元在华夏星园曹晋亮家付给对方,说好做煤炭生意,一直没有展开,其提出退钱,后曹晋亮又提出做车生意,再多次催要下,曹晋亮答应卖房后还钱,后来打听到房子是租的。2013年11月份还了2万元,还有7万元没追回。3、证人郜某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冬天,曹晋亮说和畜牧局局长的关系很好,现在能搞点养殖和畜牧局要点扶持资金。之后,在村里的山上投资干大雁养殖厂,其在厂里给曹晋亮领工干活。曹晋亮见山上有废弃的废井,就问山上是否有煤。曹晋亮在开办养殖场期间,说办养殖场需要大量的水,要打口井储水。在打到10米左右时,打到了煤层上面,打出了几袋煤,也打出了水,曹晋亮让再往下打,由于资金不到位,工人都不干了,这个井就没再往下打。曹晋亮从筹建到不干,大约就是一年半的时间。4、被告人曹晋亮的供述,证实2013年的夏天,其和路某某干煤炭生意,路某某投资9万元,生意没有展开,还了2万元,还有7万元没有退还。(五)2013年12月份,被告人曹晋亮谎称合伙做二手车生意的股东父亲病重要求撤股,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高某借款10万元。高某于2013年12月17日、12月29日分别在晋城市文昌街晋城银行、凤台街晋城银行凤西支行通过转账、现金方式交给曹晋亮10万元。后经高某多次催要,曹晋亮退还2万元后失去联系。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有下列证据证实:书证(1)被害人高某提供的收据以及银行凭证,证实被害人高某给李林英10万元的事实。(2)李某某提供的曹晋亮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照片、豫GYX**车的行车证复印件。(3)被告人曹晋亮和李某甲的交易明细。2、被害人高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2013年12月份,曹晋亮称和他们合伙经营二手车的一个股东因父亲病重需要撤股,一辆车被押住了,有人要车,需借钱周转一星期。曹晋亮和妻子到家中说明了情况,其分二次把10万元借给曹晋亮。后经多次催要追回2万元。3、证人证言(1)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其将一辆别克商务车停放在国贸的美景快捷酒店门口,早上发现车不见了,其想着是曹晋亮开走的。因为前一天他说要用车,其没同意,还有其给曹晋亮和李抗旱打电话说车丢了,两个人都不让报案,曹晋亮说是车被河南新乡车主开走了。说车主本来把车卖了,后反悔就把车开走了,已经在河南报案。其看了酒店的监控,开走车的很象曹晋亮。(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曾经有一辆豫GY10**别克商务车,这辆车被新乡的一个男子租走,但租后一直没有还车,其联系租车人,一直推脱,后来就不接电话,其在辉县市公安局刑警队报案,后来通过车辆定位系统,在晋城找到车辆,并告知辉县公安车已找到,到了10月份,其将这辆车卖了。4、被告人曹晋亮的供述,证实2013年夏天,其和高某协商合伙经营二手车生意,让高某投资10万元,高某同意,后退回高某2万元现金。(六)2011年10月9日,被告人曹晋亮在晋城市长江公司分期付款买了一辆徐工50型铲车(未付清车款)。2012年7月20日,曹晋亮在网上找人伪造了假铲车合格证等手续,将该铲车以17万元(含利息2万元)的价格抵押给陵川县杨村镇泉头村的关某某。2013年9月6日,经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裁定该铲车归晋城市长江实业有限公司所有,并发还长江实业有限公司,曹晋亮通过律师向关某某退还了3万元。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有下列证据证实:书证(1)被害人关某某提供的借款协议、曹晋亮给关某某的购车发票、车辆合格证、装箱单复印件。(2)晋城市国税局开发区分局提供的发票流向信息,证实发票号为50118499机动车销售发票不是该局所出具。(3)被害人关某某提供的车辆留置凭单,证实长江公司因曹晋亮欠车款将曹晋亮购买的装载机留置长江公司。(4)本院民事裁定书、执行裁定书,证实被告人曹晋亮抵押给关某某的铲车归长江公司所有,关某某提供的发票等与铲车的真实信息不符。(5)长江公司提供的工程机械分期付款购车合同、合格证、情况说明。2、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关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2012年6月份左右,同村的郜某某找到其,称有个朋友叫曹晋亮,资金周转需要十几万元,希望能借点钱,并提供一辆铲车做抵押。过了五、六天,郜某某领着其和关某某看了铲车,到了2012年7月20日,曹晋亮让司机将铲车开到杨村镇上,其将铲车接手后,在高平市的一个加油站内曹晋亮的车上,给了曹晋亮十五万元的现金,期限一年,利息2万元。借款到期后,联系不到曹晋亮,其和郜某某商量按照协议将铲车卖掉。后经人介绍联系到长江实业公司,说收购铲车,看了铲车后,把车开到长江实业公司,到公司后,该公司把铲车扣下,说是曹晋亮在公司分期付款购买的,未付清车款,当时发现曹晋亮提供的铲车购买发票、合格证、出厂装箱单都是伪造的,才发现被骗了。后来在城区法院钟家庄法庭开庭后,通过律师还款3万元。(2)被害人关某某的陈述,证实2012年5、6月份,曹晋亮在村里建了一个大雁养殖场。2012年7月份同村的郜某某和关某某说曹晋亮资金周转需要十几万元,希望能借点钱,并提供一辆铲车做抵押。关某某和其拿了5万元钱。到了2012年7月20日中午,其开车拉着关某某、郜某某到了高平市,在高平市的一个加油站内曹晋亮的车上,郜某某在附近的文印店打了一份协议,曹晋亮和关某某在协议双方的位置签了字,其和郜某某在中间人位置签了字。关某某将现金交给曹晋亮,曹晋亮让铲车司机将铲车开到杨村镇,又找司机开到泉头村放在关某某门口。到了2013年8、9月份,曹晋亮没有还钱,也联系不到曹晋亮,其和郜某某商量按照协议将铲车卖掉。后经人介绍联系到长江实业公司,说收购铲车,看了铲车后,把车开到长江实业公司,到公司后,该公司把铲车扣下,说是曹晋亮在公司分期付款购买的,未付清车款,当时发现曹晋亮提供的铲车购买发票、合格证、出厂装箱单都是伪造的,才发现被骗了。3、证人郜某某的证言,证实大约2012年6、7月份的时候,曹晋亮说需要急用点钱给领导送礼,去办理养殖场的扶持款,说以手里的一辆铲车,能否找人抵押点钱,后来其找人问了关某某,关某某和曹晋亮直接联系,曹晋亮拿着铲车发票、合格证等手续,还说铲车一年给2万元的利息,其也在合同上签了字。过了一年找不见曹晋亮,关某某等着用钱,长江公司又来收铲车,长江公司说铲车产权属于长江公司,为此还在城区法院打了官司,才知道长江公司手里的手续是真实的。4、被告人曹晋亮的供述,2011年10月,其在长江公司分期付款购买徐工铲车,首付9万元。2012年6、7月份,其在陵川搞养殖时,因资金周转困难,经郜某某介绍,认识关某某,以铲车做抵押,借款15万元的现金,期限一年,利息2万元。(七)2014年8月5日、8月23日,被告人曹晋亮将在河南显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用的黑色丰田凯美瑞型轿车、灰色本田牌思铂睿型轿车谎称为己所有,在晋城市XX街恒通手机店门口每次以7万元(含利息1万元)的价格抵押给秦某某。2014年10月底、12月初,丰田凯美瑞轿车、思铂睿轿车分别在晋城市职业技术学校、开发区一修理厂被河南显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扣回河南。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有下列证据证实:书证(1)秦某某提供的借款合同两份、抵押车辆行驶证复印件。(2)张某某提供的汽车租赁合同等手续。2、被害人秦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2014年8月5日晚上,曹晋亮将一辆黑色丰田凯美瑞型轿车在晋城市XX街恒通手机店门口以7万元(含利息1万元)的价格抵押给秦某某,期限一个月。2014年8月23日曹晋亮将一辆灰色本田牌思铂睿型轿车,在晋城市XX街恒通手机店门口每次以7万元(含利息1万元)的价格抵押给秦某某。2014年10月底,思铂睿轿车停放在在晋城市职业技术学校里面不见了,2014年12月初,丰田凯美瑞轿车在开发区一修理厂被河南显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扣回河南。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5日下午,曹晋亮来到郑州显通汽车租赁公司租了一辆黑色凯美瑞汽车,到了晚上曹晋亮又来到公司说要租车用,在郑州公司没有看到想租的车,于是其将曹晋亮带到开封市的显通公司,曹晋亮租了一辆灰色思铂睿汽车。租车到期后,联系不到曹晋亮,公司通过系统知道车辆都在晋城,公司派人到晋城直接将车扣回。4、被告人曹晋亮的供述,2014年7、8月5日晚上,其在郑州租赁一辆河南牌照的黑色丰田凯美瑞型轿车。又过了一周左右时间,租赁了一辆牌照为河南开封的灰色本田牌思铂睿型轿车。第三次是8月份的一天,还是在这家公司又租赁一辆车牌为思铂睿型轿车。先后将二辆车以各6万元的价格抵押给秦某某,所得款项12万元都用于还账和借款的利息。(八)2014年8月24日,被告人曹晋亮将在河南显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了本田牌思铂睿型轿车,并找人伪造了车辆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假手续。10月8日,曹晋亮在晋城市XX街金华建材市场门口,谎称该车为己所有,用假手续以6.5万元(含利息0.5万元)的价格抵押给李某某。2014年10月28日,该车在晋城市西环路豪德市场被河南显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扣回河南。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有下列证据证实:书证(1)李某某提供的借条,证实曹晋亮于2014年10月8日借李某某6.5万元。(2)李某某提供的车辆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曹晋亮身份证复印件。(3)张某某提供的汽车租赁合同、豫BV55**思铂睿轿车的注册登记证书、中原亚飞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4)阎某某的农行账户,证实2014年10月8日该账户通过网银转账方式收到6万元。2、被害人李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2014年10月7日,其接到一个陌生电话,想抵押车辆。10月8日,曹晋亮在晋城市XX街金华建材市场门口,提供了行车证、车辆登记证书、车辆户主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等手续以6.5万元(含利息0.5万元)的价格抵押给其。2014年10月28日下午5时许,其朋友开车在晋城市西环路豪德市场被盗,后来才知道被曹晋亮骗了。3、证人证言(1)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24日下午,曹晋亮在郑州公司租了一辆灰色思铂睿豫BV55**轿车。租车时,公司只给顾客行车证和保险卡,其他手续不给。对公安机关所出示的车辆登记证书和盖有中原亚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空白纸,查看后,均系伪造的。到期后,公司派人到晋城直接将车扣回。(2)证人阎某某的证言,证实曹晋亮是其侄子,其没有在中国农业银行开过银行账号,但身份证被其侄子用过。4、被告人曹晋亮的供述,2014年8月份,其在郑州租赁一辆河南牌照的灰色本田思铂睿轿车,车牌照为豫BV55**。租期两个月。这辆车在金华市场附近抵押给一个做二手车的人,借了6万元,是通过银行转账到阎某某的农行卡上,给此人写了一个借条,上面是65000元,包含利息5000元。当时这个人和我要车辆手续,就在开封找人做了一套假的车辆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盖有公章的空白纸。这6万元钱给了租车公司2万元,剩余的都还账了。(九)2014年3月20日,被告人曹晋亮以在晋城市城区巴厘岛小区1702室开私人会所为由,在金太阳家俱城张某某家居店购买了5.67万元的木制家具十余件(价格认证中心不予受理),送货后曹晋亮以各种理由不支付货款,之后失去联系。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有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1)张某某提供的家具清单。(2)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将扣押被告人曹晋亮金苹果木床(含床垫)一支、春诺牌沙发一套、茶几两个(大、小各一个)、嘉佰倍圆餐桌一套(一桌、六椅)、汇元三A餐桌一套(一桌、六椅)、金苹果茶台一套、金苹果鞋柜两件、金苹果电视柜一件、金苹果门厅柜一件、汇元三A酒柜一件、金苹果工艺架一件、金苹果衣架三件、金苹果围椅六件、金苹果小桌子一套予以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张某某。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3月份,其通过微信功能认识一个自称叫“曹红亮”的人,以要在晋城市城区巴厘岛小区1702室开私人会所为由,在其经营的金太阳家俱城家居店购买了木制家具十余件,价值56700元,送货后“曹红亮”以各种理由不支付货款,后失去联系。3、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张某某对被告人曹晋亮的辨认。4、晋城市城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不予受理通知书,证实因提供相关材料不齐全,鉴定单位不予受理。5、被告人曹晋亮的供述,证实其准备在晋城市城区巴厘岛小区1702室开私人会所,曾在金太阳家俱城家居店购买了木制家具十余件,价值50000余元,因好多问题没有解决,没有开成。二、贷款诈骗的事实2012年7月1日,被告人曹晋亮用在网上办理的假铲车发票、假合格证和假离婚等虚假手续,以贷款给铲车加油和付司机工资为由,在泽州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晋城分行骗取银行卡贷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日期2012年7月9日,到期日期2013年7月9日,贷款利率14.58%,并有王某甲、范某甲保证。截止案发,共归还本息54480元,仍欠银行本金45520元。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有下列证据证实:书证(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晋城市分行证明,证实曹晋亮于2012年7月9日从行里获得贷款100000元,截止2015年3月10日,已还本金48225.29元,已还利息及罚息6254.71。拖欠本金51774.71元,利息及罚息金额23829.98元,合计75604.69元。(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晋城市分行提供的账户交易明细、贷款申请、贷款放款单、曹晋亮本人身份证、离婚证、银行交易明细、购车发票、车辆登记证书、保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2、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曹晋亮在2012年7月9日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晋城市分行贷款10万元,贷款用途是用于垫付司机工资及铲车加油,借款期限为12个月,并提供了本人身份证、离婚证、户口本、银行账户的交易记录、铲车购买发票、铲车合格证,还有两个担保人范志军和王新平。3、被告人曹晋亮的供述,证实2012年夏天的时候,用其在长江公司分期付款购买的铲车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晋城市分行贷款10万元。提供了本人身份证,离婚证、铲车发票复印件、铲车合格证都是假的。10万元贷款有2、3万元用于给铲车司机发放工资,剩下的都投到养殖场了。本案的综合证据:被告人曹晋亮的户籍证明及照片,证实被告人曹晋亮的个人基本情况。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曹晋亮对上述证据无异议。证据之间能够形成证据锁链,相互印证,本院依法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晋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曹晋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做担保,骗取银行贷款,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晋亮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曹晋亮能坦白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晋亮辩解和路某某、高某、杨某某有合伙做生意的意向,不构成诈骗。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晋亮编造理由,与路某某在陵川做煤炭生意,与高某合伙做二手车生意,给杨某某筹建养殖场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其不构成诈骗罪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曹晋亮犯贷款诈骗罪、诈骗罪,应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曹晋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70000元;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9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曹晋亮的刑期自2014年10月10日起至2025年10月9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责令被告人曹晋亮退还被害人刘某现金230000元;退还被害人陈某某现金30000元;退还被害人杨某某现金40000元;退还被害人路某某现金70000元;退还被害人高某现金80000元;退还被害人关某某现金120000元;退还被害人秦某某现金120000元;退还被害人李某某现金60000元;退还被害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晋城市分行贷款本金455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郜万斌人民陪审员 邢建国人民陪审员 吕双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姚艳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