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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民二初字第00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刘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刘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二初字第00486号原告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黄友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雪青,安徽百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琳,男,196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刘琳关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01月28日立案受理后,经查明被告刘琳已死亡,故本案需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据此,本院依照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李成菊人民陪审员  张际华人民陪审员  王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沈梅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