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民二初字第00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刘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刘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二初字第00486号原告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黄友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雪青,安徽百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琳,男,196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刘琳关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01月28日立案受理后,经查明被告刘琳已死亡,故本案需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据此,本院依照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李成菊人民陪审员 张际华人民陪审员 王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沈梅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