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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执字第00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建王志芳与杭州二建建设有限公司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合执字第00303号杭州二建建设有限公司:你公司与王志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皖民四终民四终字第000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4月16日,申请执行人王志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之规定,令你公司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以下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王志芳支付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66474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承担本案执行费5397元。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通知附:收款人: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1×××05开户行: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